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调确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经济合作社、陈吉利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经济合作社,陈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41号申请人: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经济合作社。代表人:巴国庆。委托代理人:陈国挺,申请人:陈吉利,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经济合作社与申请人陈吉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经济合作社与申请人陈吉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14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吉利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7100元。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