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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2013)肥东县民一初字第02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颖上路和义井路交口元一滨水城12栋201室属于被执行人刘冬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冬梅位于合肥市颖上路和义井路交口元一滨水城12栋201室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庐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