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9031号原告黄×,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张×,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原告黄×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1年1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85年9月13日生育一女黄x,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淡漠,被告于1991年移民新西兰,已经多年失去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85年9月13日生育一女名黄x。现原告以双方婚后感情淡漠,双方失去联系多年,且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本院前往被告的户籍地华仁路小区调查被告的居住情况,该小区家委会均称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即未见过被告。原、被告之女黄x亦表示其自2009年后就与被告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明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双方长期分居,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的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次诉讼以判令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付 炜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巧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