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朱纪林与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林,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朱纪林。委托代理人:许春松、包晓东。被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韶村村。法定代表人:陈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负责人:朱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纪林诉被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纪林于2013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纪林撤回对被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纪林承担。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