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英森与梁英森、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森,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040-1号原告(被告):梁英森,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平,该公司董事长。0564-3613546。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梁英森诉被告(原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原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 武审 判 员 张俊和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新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