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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常志强与马俊义、蔡雪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常志强,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俊义,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蔡雪梅,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常志强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俊义、蔡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马俊义、蔡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马俊义、蔡雪梅当庭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于2013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2.申请执行人常志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3.案件受理费615元、执行费1400元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