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罗广华、黄正根等与阮桂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华,黄正根,阮桂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罗广华,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拱市乡狮子村人,现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黄正根,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现住福州市。被告阮桂兴,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华、黄正根诉被告阮桂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广华、黄正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罗广华、黄正根负担。审 判 员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人民陪审员 谢倩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