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怀杰与管广同、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陈怀杰,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广同,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卢玲,女,1987年3月5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杰诉被告管广同、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怀杰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怀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