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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商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叶再兵与张鑫、陈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再兵,张鑫,陈阳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403-1号原告:叶再兵。被告:张鑫。被告:陈阳庆。原告叶再兵与被告张鑫、陈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未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海芳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