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特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伍某某申请桂某某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57号申请人伍某某,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祁阳县人。申请人伍某某要求宣告桂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伍某某述称,被申请人桂某某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桂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桂某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祁阳县人,系申请人的儿媳。2000年被申请人桂某某与申请人之子伍某甲结婚,于2001年2月13日生育女儿伍某乙,2009年9月3日生育儿子伍伍某丙。被申请人自2010年8月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桂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桂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桂某某自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桂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毅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