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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蒲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607180910陈治迎陈治迎代理审判员蔡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曼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