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蒲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607180910陈治迎陈治迎代理审判员蔡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曼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