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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浙江坤湧兴阀门有限公司与丽水白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陈艳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坤湧兴阀门有限公司,丽水白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陈艳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浙江坤湧兴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被告:丽水白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隆。被告:陈艳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坤湧兴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白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陈艳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坤湧兴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080元,由原告浙江坤湧兴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人民陪审员  黄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