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祁萌诉石瑛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丰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祁萌,女,200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监护人:祁凤彬,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祁萌诉称,我与石瑛杰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石瑛杰于2006年从家中出走已七年有余,经多方查找至今没有下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石瑛杰失踪。经查,石瑛杰,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祁萌系母女关系,于2006年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已出具石瑛杰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已届满。石瑛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石瑛杰于2006年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已出具石瑛杰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石瑛杰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瑛杰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大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籍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