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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士书与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书,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马士书,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未到庭)被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任东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灵,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书诉被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马士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8元,由原告马士书负担。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王玉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