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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马德龙、尚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马德龙,尚爱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地址平度市人民路187号。负责人林玉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春雷,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马德龙,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尚爱红,女,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马德龙、被告尚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邮寄费1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