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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孙昌,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薇,经理。孙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了(2010)双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8.775.9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6774.14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