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薛学最与潘霞、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薛学最,市民。委托代理人戴瑞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霞,市民。被告刘军,成年,市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薛学最诉被告潘霞、刘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学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学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学最撤回对被告潘霞、刘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薛学最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