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郭来霞与张汉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来霞,张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郭来霞。被告张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来霞与被告张汉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来霞于2013年10月16日以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来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来霞负担,退付原告郭来霞10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