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怀宾与杨李芳、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宾,杨李芳,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33号原告:李怀宾,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李芳,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宁,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李怀宾诉被告杨李芳、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李芳、孙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