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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格生与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格生,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虎,戴荣宝,焦怀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283号原告:刘格生。委托代理人:孟庆德,明光市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花园居工委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4309769-1号。法定代表人:马家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成虎,农民。被告:戴荣宝,农民。被告:焦怀高,农民。原告刘格生诉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虎、戴荣宝、焦怀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志国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30日中止本案审理,2013年9月16日恢复审理,并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格生及委托代理人孟庆德,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学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成虎、戴荣宝、焦怀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格生诉称:被告马成虎承包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明东街道魏岗村卢家花园的木工、水电工、钢筋工、瓦工等工程,后马成虎又将木工包给被告戴荣宝、焦怀高共同施工,被告戴荣宝、焦怀高雇佣原告等人干木工立模活。2013年2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结算时,被告戴荣宝、焦怀高以原告从两被告处支取3000元为由,从原告工资中扣除3000元。综上,被告戴荣宝、焦怀高无正当理由扣除原告工资款3000元,而且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马成虎应当对上述工资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卢家花园工程是明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明东卢家花园新农村建设指挥部承建的,明东卢家花园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马成虎施工,马成虎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戴荣宝施工,故原告所诉欠其工资款与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被告马成虎、戴荣宝、焦怀高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明东街道办事处成立明东卢家花园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由其承建明东街道小卢新农村建设住宅小区;明东卢家花园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马成虎施工,马成虎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戴荣宝施工。刘格生等人均是木工,在该工程工地上从事立模等木工施工。马成虎、戴荣宝均没有相应建筑资质。2013年2月5日经刘格生、戴荣宝双方结算,被告戴荣宝以原告从其处支取3000元为由,从原告工资中扣除3000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戴荣宝、焦怀高偿还原告工资款3000元,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马成虎应当对上述工资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记工本及计算清单,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明工委字(2009)18号文件、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负有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义务。被告负有支付相应的工资款义务,此为合同主要义务。本案中戴荣宝是小卢新农村建设住宅小区工程木工工程的雇主,马成虎是该工程的分包人,明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明东卢家花园新农村建设指挥部是该工程的发包人。对原告诉称被告焦怀高也是该木工工程的合伙人的理由,无证据证明。对原告诉称明东街道卢家花园工程是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理由,无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焦怀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戴荣宝偿还3000元工资款及被告马成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被告戴荣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刘格生工资款3000元。二、被告马成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格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荣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