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金中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76号原告:徐金中,男,汉族,****年**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丁保银,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周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中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6元,由原告徐金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