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264号原告杨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爱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认识较短便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2012年1月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在公告期满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平度市兰底卫生院职工宿舍,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1月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8月28日本院到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成武路居委会调查了解被告情况,成武路居委会工作人员证实被告户籍所在地郓城北路33号已经拆迁,无法联系到被告。2013年7月11日本院在《山东法制报》刊发公告,向被告王某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王某未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杨某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一本,平度市公安局兰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平度市兰底卫生院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调查笔录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便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1月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