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洪秋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洪秋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依生。委托代理人:周玉洁。被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德望。被告:洪秋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洪秋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洪秋美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