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洪某,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