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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武中学校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武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王某甲,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武学校。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白云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66891155-X。法定代表人陈庆国,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武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77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