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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小伍与王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伍,王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宋小伍,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运芳,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伍与被告王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伍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小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小伍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