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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齐居连与XX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居连,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19号原告齐居连,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韶莉,女。被告XX,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英英,女,职业、住址同上XX,系XX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居连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居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230.5元,剩余123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