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淑芹与李瑞莹、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芹,李瑞莹,许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刘淑芹,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瑞莹,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永亮,国,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本院定于2013年9月11日8时30分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