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淑芹与李瑞莹、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芹,李瑞莹,许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刘淑芹,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瑞莹,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永亮,国,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本院定于2013年9月11日8时30分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