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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古进东与被告王彩祥所有权确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古进东,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田军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祥,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海燕,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遵化市农经局工作人员,住遵化市。系被告王彩祥之女。原告古进东与被告王彩祥所有权确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进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军钢,被告王彩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进东诉称:2003年9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乡镇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遵化市堡子店镇经济联合社对位于堡子店村南公路北侧的东芳冷冻厂的产权进行整体出售,被告遂找到原告要求与原告合伙共同投资购买该厂的全部产权。2003年9月中旬,原告与被告共同筹划购买该厂的相关事宜,并按镇经济联合社的要求筹集资金。购买该厂的全部资金为二十八万元,并接收了原厂的部分债权债务。原告当时将二十六万元现金作为出资交给了被告王彩祥,被告于2003年10月15日携款与堡子店镇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出售协议书。产权购买后,原告与被告就购买产权出资分担及楼房、院落的分割归属进行了协商,并于2004年2月15日达成了《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购买该厂产权总价款为四十二万元,双方各负担二十一万元,楼房及院落各拥有一半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及楼房所有权,原告占东半院。因原告多付了五万元款,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了五万元的借款收据。协议签订后,依照协议的规定,双方各自按照镇政府的规定进行了宅院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拆除了公路边的房屋,改建成两层门市楼房。同时对北侧楼房进行了改造装修,在南北楼之间的东西两侧新建了六间平房,并打机井一眼。建设投资七十余万元。现整个院落早已正常使用。依据协议书的规定,涉及占地及产权的相关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手续费共同承担。就产权证照的分户登记及退还五万元投资借款等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追讨,被告虽口头答应办理,但一拖再拖,寻找各种借口不予配合。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对产权的使用和权益的保护。2010年12月6日,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因邦宽线拓宽改造占用原告土地0.18亩,补偿原告11100元,因产权证照不齐,该补偿款一直在镇政府保存,不能领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快办理相关产权证照,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东芳冷冻厂楼房的东半部分归原告所有,确认原东芳冷冻厂楼房所占土地面积的东半部分归原告永久使用,并退还原告五万元投资款。被告王彩祥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当时被告是原东芳冷冻厂的法人代表,协议上写着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没有承担另一半债务,钱是被告还的;被告从镇政府接收了此厂,而后将东半部卖给原告古进东,但原告的款没有到位,他给了五万元,其余没给;因原告没有履行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只办理了被告一家占地手续,原告钱没到位所以没给他办,合同上写着一起办,当时找不到他。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5日,原告古进东与被告王彩祥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投资协议书甲方:王彩祥乙方:古进东甲乙双方经协商,将原堡子店冷冻厂楼房及院子(南北宽67.5米,东西长41.5米。东至墙外根,南至邦宽公路边沟北边缘,西至墙外,北至楼外根6米处,若出现纠纷,甲方只负责3米以内。)合计面积2801平方米,平均分配,甲乙双方各拥有一半面积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及楼房的所有权。协议条款如下:一、面积具体分配方案该占地东部归乙方,西部归甲方。(该占地除现有楼房有乙方一半外,其余地面现有建筑物拆迁所得归甲方)。二、付款分担方式购买该占地共付款肆拾贰万元整(420000元),甲乙双方各负担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三、债权债务界定原冷冻厂欠北京怀柔玻璃厂109836.59元债务问题,如债权人追欠,甲乙双方共同负担;如债权人不追欠,此笔欠款作废。除此笔欠款外,一切涉及此占地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四、手续办理涉及此占地的相关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手续费分担,现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五、相关事宜(1)如果堡子店镇政府解除与甲方的协议,此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将退还乙方所付款项。(2)、在未拆建前,乙方所有楼房及院落归甲方使用。六、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附:(1)宗地平面图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甲方:王彩祥乙方:古进东2004年2月15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古进东遂搬入该房居住生活至今。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堡子店东芳冷冻厂楼房东半部归属产生争议。原告古进东主张:该楼房东半部归其所有,所占土地归其永久使用。原告古进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4年2月15日《投资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合伙购买原堡子店东芳冷冻厂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王彩祥辩称:该协议是双方签订的,但协议中约定北京玻璃厂的109836.59元欠款我们双方一起还,我自己一个人还的钱。2、2004年2月15日王彩祥出具的5万元借款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款人王彩祥2004年2月15”。经质证,被告王彩祥对上述借款条无异议。3、证人延某某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2004年2月14日原、被告写协议,原告古进东找到我,说要和被告合伙买冷冻厂的地,总额42万元,双方各出资21万元,当时在被告王彩祥家,在场的人有古进东、王彩祥、王彩祥的女儿,还有刘某某。我起草的协议,后来打印的,协议签订后,古进东把一张26万元的收条给了王彩祥,王彩祥给古进东打了一个5万元的收条。”经质证,被告王彩祥辩称:对该证言有异议,被告给古进东打的条没给他看,证人说的没有根据,借的5万元的条是被告打的,当时被告说自己辛苦做买卖,这5万元不给你了,原告说你先给我打条,这事以后说。4、证人刘某某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2004年2月15日,原告打电话让我到教师公寓被告家,商量原、被告合伙买冷冻厂的事,延某某我们俩一起去的,协议是延某某起草的,协议起草之后,双方认可。被告给原告打过一个26万元欠条,内容是今收到古进东合伙购买冷冻厂现金26万元,日期是2003年9月,购买冷冻厂将近42万元,每家21万元,这样被告就欠原告5万元,被告当时没有现金就给古进东打了一个5万元欠条,王彩祥就当着我的面把条收回撕了。协议细节我不清楚。”经质证,被告王彩祥辩称:对该证人证言有异议,和上一个证人说的不一样,不同意他们说的,都是胡说。原告古进东与被告王彩祥谈话录音光盘,主要内容为:(1)、2012年5月一天下午,地点:人民公园内“古:表兄现在怎么样?王:身体有病管不了事了,不象从前。古:咱们的事该怎么办?王:放心吧。古:啥时能办?王:你表嫂说借出去了,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古:借哪去了?王:不知道呢,反正她有事,等回来我问她。古:咱哥俩这么些年了。王:可不,没仇没恨的,多好啊。古:你说咱哥俩这点事多少年啦,那是03年9月吧。王:放心吧。古:你说那时你借的5万块钱,现在该翻翻了。王:那你把借条保管好了。古:那我得保管好。古:你说那是03年9月吧?王:是,但我算照顾你哪。古:我知道那是照顾我,咱哥俩无所谓,但这事弄的很磨叽。王:是。古:你说他拿着这个土地证贷款使,不给你拿回来。王:那个人家那是抵押,你别着急啊。古:不着急那是瞎话,你说03年到现在10年了,5万该变10万了,借条是04年2月15日。王:你呀,走字吧,要不着我,你办不了这事。古:那是允许的,国家有政策,改制,那是国土的。王:这事你别瞎说去。古:知道。那5万块钱,你承认哪。王:那承认,到啥时候我都承认。古:这事抓紧办理吧。王:行,到时你听我电话。”(2)、2013年6月20日下午,地点:王彩祥家“代凤芹(古进东之妻):表兄,上次那事你怎么跟表嫂商量的?王:那事好办那,大丫头快回来了。代:好办更好呀,表兄当时给了你26万块钱是吧,除去26万块钱,再加多少费用?王:是,但我真没谱。古:费用不能太出格了哇。王:放心,人是好的。古:当时26万块我是用现金点给你的是吗?王:是,但是我听说你们鼓捣我,把我鼓捣下来,地方归大队。古:表兄你告诉我是谁说的,你告诉我我去找他,地方归大队对我有什么好处。王:这人跟你不错,现在手续我办下来了,他没辙了。古:表兄你说,我要那样做,我还把钱点给你。王:是。”(3)、2013年7月5日下午,地点:王彩祥家“古:商量吗王:你放心,咱们是老表亲,事好办,我告诉你,跟你最好的害你。古:我没最好的,就跟表兄好,03年到现在,这也10多年了,那时改制我给26万,把这地方弄过来,对吧?王:对,那房产证是二头办的。古:二头办的是房产证,土地证是05年办的,表兄你忘了,咱俩跑了两次镇政府直接办到你的名下,当时你告诉过我,那时我在板厂,当时有老王在,我说啥时咱俩再分,你说啥时有空再办吧,房产证是二头办的,土地证是你办的。王:我想表弟咱俩静悄悄办了。王妻:那你就跟表弟说再拿多少钱,能办则办,不能再商量。王:表弟这样说,该你花你花,你明白吧,但你别难为我。古:表兄你说手续花多少钱?王:咋也得10几万。古:这得咱俩花。王:是。”(4)、2013年7月11日下午“古:咱俩这事也10多年了,那个钱我也给你了,就差分开手续的事了。王:找个人来,大伙一商量就办手续......那样,我已经给你26万了,额外花销我再给你多少?5万、10万、8万有个数。王:你这样说中。古:那样吧,5万块钱得算,我已经给了你26万,如再加10万,是36万,再去掉5万,这样算可以吧。王:我也是这个意思。”经播放上述录音光盘,被告王彩祥称:是其与原告古进东的通话记录。堡子店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堡子店村村民王彩祥和古进东,于2004年2月15日合伙购买原堡子店冷冻厂,土地和房产归共同所有。镇政府为了协助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邦宽线(遵化市段)建设前期工作,曾多次做古进东工作,并就占用的房产及土地分别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协议已将其二人分别立户,占用的房产给予单列补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遵化市堡子店镇人民政府2012年5月8日”。经质证,被告王彩祥辩称:对该证明有异议,政府说没给出过这证。7、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邦宽线(遵化市段)拓宽改建工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书,内容为:“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邦宽线(遵化市段)拓宽改建工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书堡子店镇堡子店村古进东户:为了省道邦宽线(遵化市段)拓宽改建工程,市政府依法收回你户位于堡子店镇堡子店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你户国有土地性质为规划道路,面积为122.98平方米(0.18亩),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0年,现剩余使用年限为0年,经过兰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90元/平方米,合计被占用土地使用权补偿总额为1.11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壹佰元)。将原土地证交回遵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实发证后,将补偿发放到位。被占地户(签字):古进东省道邦宽线(遵化市段)拓宽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盖章)遵化市国土资源局(盖章)2010年12月6日”。经质证,被告王彩祥辩称:对该补偿协议书无异议。被告王彩祥主张:从政府接收此厂后将东半部卖给原告古进东,但原告的款没有到位,他给了五万元,其余没给;因原告没有履行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只办理了被告一家占地手续,原告钱没到位所以没给他办。被告王彩祥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还北京怀柔玻璃厂欠款109836.59元收据原件一张,内容为:“时间10年12月26日今收到遵化市东芳冷冻厂交来玻璃欠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捌佰叁拾陆元伍角玖分。109836.59收款单位公章怀柔玻璃厂交款人签章王彩祥收款人签章黄希民”。用以证明被告王彩祥已归还怀柔玻璃厂欠款109836.59元。经质证,原告古进东辩称:该收据不具有真实性,是变造的,有污染,字迹不全,应该与对方账目核对清楚。2、遵化市芳冷东冻厂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两张。用以证明购买东芳冷冻厂有其他应付款。3、《出售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出售协议书甲方:(出售方):堡子店镇经济联合社乙方(购买方):本镇堡子店村村民王彩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评估。甲乙双方协商,堡子店镇经济联合社同意将原有东芳冷冻厂出售给原企业厂长王彩祥。协议条款如下:一、出售方式企业资产整体定向出售二、原东芳冷冻厂四至该企业位于本镇堡子店村村内,东西长41.5米,南北宽67.5米,总占地面积2801平方米。东至墙根外,南至邦宽公路北沟边缘,西至墙外根,北至楼外根6米处。三、出售资产甲方出售的该企业资产包括:楼房、锅炉房、东厢房锅炉及院内其他附属设施和厂区土地永久使用权。四、售价及付款方式甲方所出售的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做价28万元,协议签字当日一次性付清。五、债权、债务的界定1、乙方接收原东芳冷冻厂债权及部分债务,甲方接收98年前原企业金融系统贷款本息。2、原租赁期间,此协议前,甲方从乙方购买的桌凳、春秋椅等3万元欠款,在乙方签字交款时一次性全部扣除。甲方自协议签字以前所欠乙方的桌凳等款全部结清。六、手续办理1、协议签字盖章生效,甲方交付乙方由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原遵化市东芳冷冻厂土地使用证。2、企业出售后的所有手续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七、相关事宜乙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应无条件执行镇政府小城镇建设规划,带头服从镇政府统一安排及相关规定。八、双方权利及义务(一)甲方权利1、监督乙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售前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经营照章属地纳税。2、交付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征收的各项费用。3、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九、违约责任协议签字盖章即生效。在协议履行中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若因一方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则视该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交纳违约金。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及主管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堡子店镇经济联合社乙方:本镇堡子店村村民王彩祥主管部门:堡子店镇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5日”。用以证明被告王彩祥购买原遵化市东芳冷冻厂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古进东辩称:对证据2、3有异议,这两份证据与原告无关,这是被告王彩祥与镇政府之间的协议,当时原告想与被告一起去镇政府,被告不让原告去,说这事让别人知道了不好;被告买冷冻厂花了28万,后来他把一些应付款都加上了,不到42万,原告说就按42万吧,这样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上写的是42万,原、被告双方各2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古进东与被告王彩祥合伙购买房屋,并签订《投资协议书》,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古进东主张已给付被告现金260000元,因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购买原东芳冷冻厂总金额为42000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210000元,被告遂为其出具50000元借据一张,并提供了被告王彩祥出具的50000元欠据及证人延某某、刘某某的出庭证言,被告王彩祥在与原告古进东的通话中对原告给付其现金260000元的事实亦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古进东已给付被告现金26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50000元借据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出资购买的原东芳冷冻厂楼房的东半部分应归原告古进东所有,该楼房所占土地面积的东半部分归原告古进东永久使用,被告王彩祥应协助原告古进东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更名手续,被告未履行协助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请求确认原东芳冷冻厂楼房的东半部分归其所有,该楼房所占土地面积的东半部分归其永久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古进东请求被告王彩祥退还50000元借款,因双方协议中约定欠北京怀柔玻璃厂109836.59元债务双方共同负担,被告王彩祥向本院提交了其归还怀柔玻璃厂109836.59元欠款的证据,原告古进东应按协议约定对该笔债务予以分担,即应给付被告王彩祥现金54918.30元,原、被告双方互负的债务依法应予扣除;扣除王彩祥欠其现金50000元,原告古进东应给付被告王彩祥现金4918.30元。关于办理该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的相关费用,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分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东芳冷冻厂楼房的东半部分归原告古进东所有,该楼房所占土地面积的东半部分归原告古进东使用;被告王彩祥就该处房屋登记变更为原告名下承担协助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堡子店东芳冷冻厂楼房的东半部分归原告古进东所有,该楼房所占土地面积的东半部分归原告古进东使用;被告王彩祥协助原告古进东办理楼房东半部分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该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平均分担。被告王彩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古进东借款50000元,原告古进东应承担怀柔玻璃厂债务54918.30元,与被告王彩祥借原告现金50000元相抵,由原告古进东再给付被告王彩祥现金4918.30元。驳回原告古进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古进东负担25元,由被告王彩祥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