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贵时与周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时,周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余贵时。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被告周志伟。委托代理人周美珍。原告余贵时诉被告周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余贵时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先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