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贵时与周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时,周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余贵时。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被告周志伟。委托代理人周美珍。原告余贵时诉被告周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余贵时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先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