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傅志平与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志平,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昌邑市××人综合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傅志平。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宗,董事长。被告山东三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得利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伟,总经理。被告昌邑市××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负责人。被告王宝宗,系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孝艳,系山东三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被告王晓,系昌邑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原告傅志平诉被告康达公司、三得利担保公司、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志平的委托代理人姜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达公司、三得利担保公司、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傅志平与被告康达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康达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由被告山东三得利担保公司、昌邑市××人综合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到期,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康达公司未答辩。被告三得利担保公司未答辩。被告服务中心未答辩。被告王宝宗未答辩。被告吴孝艳未答辩。被告王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原告傅志平与被告康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康达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1年5月29日,月息按2分计算,利息壹个月支付一次。并由被告山东三得利担保公司、昌邑市××人综合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两年。当日被告康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元,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宝宗,2011、4、30号”。合同到期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延期还款30天。2011年7月13日,双方对该款进行对帐,并由被告康达公司出具了对账单,内容为:“对账单,出借人傅志平、借款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截止到对账之日,双方确认,借款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出借人傅志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本对账单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准。出借人傅志平,借款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宝宗,2011年7月13日”。此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主张月息按2分计算,自201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延期还款申请、对账单、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临事会成员、经理情况、登记证书、企业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及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偿还。对原告主张利息按2分计算,该利息系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得利担保公司、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得利担保公司、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达公司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借款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三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昌邑市××人综合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三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昌邑市××人综合服务中心、王宝宗、吴孝艳、王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共计8170元,由五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李梅杰审判员 马文杰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