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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合肥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合肥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杨海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军与被告合肥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军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对被告合肥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菡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