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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埭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罗和平与刘云珍、吴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和平,吴明星,刘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埭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罗和平,男,1970年10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10072810,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横涧镇南渚村委姚家边**号。被告吴明星,男,1983年9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09181630,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黄镇前中村委吴家头村**号。被告刘云珍,女,1985年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原告罗和平与被告吴明星、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明星、刘云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和平诉称,被告吴明星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3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53万元,同时言明该两笔借款2013年5月1日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30000元、承担利息412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吴明星未作答辩。被告刘云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日,被告吴明星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罗和平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3年4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协议,将原借条收回,该借款协议载明:“兹有吴明星向罗和平借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经双方协议借款利息是银行的四倍,圣宫布达拉商务酒店经营权作为抵押。经营权从2013年4月1日由罗和平开始经营。借款日期:2013年4月1日,归还日期:2013年5月1日借款人:吴明星”。同日被告声称其经营的酒店要扩大经营需向原告另借人民币53万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载明:“兹有吴明星向罗和平借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元整,经双方协议借款利息是银行的四倍,经营权作为抵押。经营权从2013年4月1日由罗和平开始经营。借款日期:2013年4月1日,归还日期:2013年5月1日借款人:吴明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因该2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30000元、利息41200元(自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6月2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明星、刘云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借款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明星借款不还,引起讼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罗和平要求被告吴明星、刘云珍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明星、刘云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罗和平借款本金1030000元及利息41200元,合计人民币107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0300元,由被告吴明星、刘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0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张才保审 判 员  阮留生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