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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红梅与张万明、张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梅,张万明,张万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宋红梅。被告张万明。被告张万祥。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红梅与被告张万明、张万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