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志宏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宏,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56-1号原告:李志宏。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思富,该公司工程部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3年9月29日冻结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3415账户内的存款。现本案原告李志宏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3415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