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9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昌义与高学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义,高学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943-2号原告孙昌义。委托代理人周吉宽,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学超。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94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告高学超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高学超已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应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学超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王登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