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商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潍坊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益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东侧411号金宝煤炭大厦北。法定代表人:杨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玉林,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益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巷祥河苑1号楼A103。法定代表人:王华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商业街商铺。法定代表人:任登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潍坊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潍坊益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潍坊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泽宇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泽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963元,减半收取30481元,由潍坊泽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林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