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4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燕与王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王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4460号原告王燕,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罗世明,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凡,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王燕诉被告王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昌元、刘成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凡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诉称:原告系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人事主管。2013年2月7日,在重庆市农业银行南坪东路支行,王凡的农行卡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理由下,侵占了原告的现金24400元。2013年2月18日,公安干警和王燕便与王凡多次通了电话,要求被告王凡返还原告的244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4400元,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王凡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原告王燕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南岸东路支行误将24400元存入被告王凡的农行卡。事后,原告向南坪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和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退还原告24400元,但被告拒不配合。以上事实据原告提交的派出所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及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自已获得利益,由此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不当得利之人应返还其所得到的利益。本案中,原告误将24400元存入被告银行卡。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并使原告财产遭受损失,属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原告。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凡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燕人民币2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凡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泽平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人民陪审员 刘成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