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柳小贤、柳寸娥、杨华、柳涵文与王新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吴兆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小贤,柳寸娥,杨华,柳某某,王新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吴兆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柳小贤,男,6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柳寸娥,女,58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杨华,女,3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柳某某,男,8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理人杨华,女,3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新波,男,35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东路南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号。负责人高世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交通路**号。负责人李瑞庆,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兆臣,男,47岁,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告柳小贤、柳寸娥、杨华、柳涵文与被告王新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吴兆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送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蒋思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