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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牟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10月9日。委托代理人苏群英,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8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文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梦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