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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宗诉被告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张桂萍、张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宗,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张桂萍,张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3号原告:王维宗,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被告:张桂萍,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德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宗诉被告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张桂萍、张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宗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宗撤回起诉。诉讼费2600元,退给原告王维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