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宗诉被告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张桂萍、张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宗,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张桂萍,张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3号原告:王维宗,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被告:张桂萍,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德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宗诉被告陕西生荣工贸有限公司、张桂萍、张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宗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宗撤回起诉。诉讼费2600元,退给原告王维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