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新怡日化配供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新怡日化配供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彩市场一期C8-3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9725-2。法定代表人:潘爱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新怡日化配供中心,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B区4栋34-36号。负责人:龙文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新怡日化配供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