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王金发与陈旋宇、郭秀芳公证债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金发;陈旋宇;郭秀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43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发,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陈旋宇,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郭秀芳,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申请执行人王金发与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2013)沪东证执行字第11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旋宇、郭秀芳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支付人民币3567,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8,0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605,0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