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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356号罪犯任某某,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谢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