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4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建忠、白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建忠,白世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4492号原告张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告李建忠,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白世亮,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建忠、白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白世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强诉称,2012年2月21日,被告李建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3%,被告白世亮为保证人,借款后被告将利息付至2012年7月21日。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李建忠、白世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3.3%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张强向法庭提供借款条据一份,证明被告李建忠、白世亮于2012年2月21日向原告张强借款50万元的事实。被告李建忠未答辩,亦为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白世亮辩称,被告李建忠向原告张强借款是事实,本被告是该借款的担保人,并不是借款人。对于该借款有无约定利息不清楚。现在被告李建忠有偿还能力,所以应该由被告李建忠承担还款责任,本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白世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白世亮对原告张强向法庭提供的借款条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经本院审查认证,原告张强向法庭提供的借款条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2月21日,被告李建忠向原告张强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借款当日,被告李建忠、白世亮向原告张强出具了借据一份,在借据中,被告李建忠、白世亮均在借款人处签名,但被告白世亮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原告张强与被告白世亮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限。本院认为,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建忠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因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建忠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经原告张强催告后,被告李建忠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对于原告张强要求被告李建忠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强诉称其与被告张建忠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3%,但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因此,对于原告张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世亮虽在借据中的借款人处签名,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白世亮辩称其是担保人,经本院向被告李建忠调查,被告李建忠陈述被告白世亮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而且原告亦认可被告白世亮为该款的担保人,故原告张强与被告白世亮之间形成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张强与被告白世亮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白世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于原告张强要求被告白世亮承担保证责任与借款人李建忠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白世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忠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强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白世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世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建忠追偿。二、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被告李建忠、白世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云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