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康明与被执行人谭伟民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康明,谭伟民,刘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梁康明,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星光和康村一巷7号。被执行人谭伟民,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新昌香园街15幢404房。被执行人刘胜强,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上川镇北坳村。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江开法经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谭伟民、刘胜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伟民银行存款,并开支给申请执行人梁康明,现仍欠本金9794.88元及利息7513.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伟民、刘胜强银行存款17467.79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谭伟民、刘胜强名下的相应价值财产;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谭伟民、刘胜强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徒有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迎 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