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民树等与高存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民树;高如聪;高如峰;高存锁;陈德财;高存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陈 民 树 等 与 高 存 沈 管 辖 权 异 议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川民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民树,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如聪,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如峰,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存锁,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财,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存沈,男,汉族,1950年12月31日出生。上诉人陈民树、高如聪、高如峰、高存锁、陈德财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民树、高如聪、高如峰、高存锁、陈德财上诉称:1.被上诉人诉请撤销《退股协议书》,而《退股协议书》本身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与借款法律关系。其中的借款法律关系案件已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先立案审理,故应当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2.被上诉人如果对《退股协议书》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有异议,可待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效后,再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股权转让部分进行独立审理。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高存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当事人因签订的《退股协议书》产生争议。被上诉人高存沈要求撤销《退股协议书》并确认上诉人陈民树、高如聪等五人丧失攀枝花市豪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而提起本案诉讼。陈民树、高如聪二人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则是基于《退股协议书》而产生的借贷纠纷。两案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审理情形。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退股协议书》的效力可能影响陈民树、高如聪与高存沈的借款关系的成立,因此上诉人认为可待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效后再审理本案,本案应移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杜梅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