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6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高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高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654号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花卉西四路53号碧泉花园2幢4单元4-3-1,组织机构代码20352870-2。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董事长。被告:高玲,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玲的诉讼。诉讼费40元,由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侣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