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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旬刑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旬刑初字第00002-2号自诉人向某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人向某,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旬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自诉人向某某以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控诉,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向某某同被告人向某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向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肖爱平审判员  乔安斌审判员  萧 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