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7)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72-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4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夏某某,女,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夏某某诉刘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